处罚决定书文号 |
泉洛政环罚字[2017]4号 |
处罚事项名称 |
关于泉州市洛江区罗溪豪鑫达木门厂的处罚 |
处罚事由 |
①未经环评审批私设喷漆房;②喷漆房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;③喷漆废水通过管道收集后直接排放,且排放口水样监测显示的化学需氧量浓度为685mg/L,超过了GB8978-1996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》的相关标准;④随意弃置废漆桶。 |
处罚类别1 |
责令停产 |
违法行为类型 |
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“三同时”制度,违反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,超标排污 |
处罚依据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、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第二十八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 |
行政相对人名称 |
泉州市洛江区罗溪豪鑫达木门厂 |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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组织机构代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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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注册号 |
350504600088676 |
居民身份证号 |
3505*************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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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表人姓名 |
尤新国 |
处罚内容 |
1.责令立即停止生产;
2.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。 |
案件名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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处罚决定期 |
2017-05-15 00:00:00.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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处罚机关 |
泉州市洛江区环境保护局 |
当前状态 |
正常 |
罚款金额(万元) |
5万 |
没收金额(万元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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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处罚ID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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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示日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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